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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诉被告王菊芳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1/4/20 10:18:00 浏览次数:4685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菊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诉被告王菊芳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2422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95210.08元,利息4750.6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1.25),律师代理费1.5万,暂计算为114960.74元,另承担自2021.1.26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2、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位于金坛区金湖花园9-206室不动产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7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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