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执3935号
任军林:
本院受理的虞志华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执3935号执行裁定书及价格评估通知书,裁定书主文内容为:“对被执行人任军林所有的苏DL231E号车辆予以拍卖、变卖。”价格评估通知书主文内容为:“本院已依法委托江苏方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对被执行人任军林所有的牌号为苏DL231E号车辆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91000元。现通知你查阅评估报告,如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书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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