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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先承诉被告金元美离婚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6/6/6 17:55:59 浏览次数:13172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2606号

金元美:

  本院受理原告刘先承诉被告金元美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刘先承起诉要求与你离婚;由你赔偿原告刘先承损失3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31日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薛埠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六 年 六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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