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福海:
本院受理原告潘浩诉被告吴福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413民初57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潘浩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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