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黑龙江正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新立方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正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413民初6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新立方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江苏新立方板业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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