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7285号
陈永生、王琪:
本院受理原告倪兴诉陈永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907017015)、王琪(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609012800)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72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正文第1页第5行陈永生的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82197907017015”补正为“320482197907017015”。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一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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