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13行审19号
常州市金坛区安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区安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已经审查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行审1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常州市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坛综执罚字202003011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处罚款(加处罚款自2021年3月2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计算,但以不超过4000元为限)。本案申请费人民币50元以及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由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区安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