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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家河诉被告常州市金坛区安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1/4/30 17:39:42 浏览次数:2961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州市金坛区安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朱家河诉被告常州市金坛区安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2140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输费18万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息计算给付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7月21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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