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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文婷、王小兰、王保祥、金坛区海塑物资经营部、吕国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4/30 17:42:56 浏览次数:3806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吕国琴:

    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文婷、王小兰、王保祥、常州市金坛区海塑物资经营部(以下简称海塑经营部)、吕国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王文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借款本金950000元,支付利息22473.4元(计算至2021年1月12曰)并支付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和复利),同时支付律师费60000元;二、被告王小兰、王保祥、常州市金坛区海塑物资经营部、吕国琴对上述被告王文婷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47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王文婷、王小兰、王保祥、常州市金坛区海塑物资经营部、吕国琴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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