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执异27号
艾荣臻、徐玲、艾瑜鑫:
本院在执行崔巧兵申请执行艾荣臻(身份证号320482197101240218)、徐玲(身份证号320422197709176502)、艾瑜鑫(身份证号32048219951101010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常州市金坛区同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执异27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载明:一、在拍卖(变卖)常州市金坛区华城嘉园10幢1808室不动产所得价款中保留建筑面积17.94平方米的相应价款归常州市金坛区同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二、驳回常州市金坛区同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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