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执异25号
唐红军、王怀娣、朱丹俊、石留春:
本院在执行董庚庆申请执行唐红军(身份号码32048219730718141X)、王怀娣(身份号码320422197308056008)、朱丹俊(身份号码32048219791025461X)、石留春(身份号码320422196601181217)、陈罗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罗庚对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执异25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载明:一、对被执行人陈罗庚在中国建设银行6214671260010130879账户内的存款采取冻结、划拨(提取)时,每月保留人民币1060元作为被执行人陈罗庚及张雪梅必需的生活费用。二、驳回被执行人陈罗庚的其他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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