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院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东海、符祥梅、徐建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1/4/30 17:45:32 浏览次数:4166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执异24号

 

徐东海、徐建忠:

    本院在执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银行)申请执行徐东海(身份号码320422196511132614)、符祥梅、徐建忠(身份号码320422197008222617)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符祥梅对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执异25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载明:一、变更本院(2020)苏0413执730号之十六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符祥梅在中国建设银行621467126001005075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52415.63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在上述冻结期限内,每月保留人民币900元作为被执行人符祥梅必需的生活费用。二、驳回被执行人符祥梅的其他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