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执异24号
徐东海、徐建忠:
本院在执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银行)申请执行徐东海(身份号码320422196511132614)、符祥梅、徐建忠(身份号码320422197008222617)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符祥梅对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执异25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载明:一、变更本院(2020)苏0413执730号之十六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符祥梅在中国建设银行621467126001005075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52415.63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在上述冻结期限内,每月保留人民币900元作为被执行人符祥梅必需的生活费用。二、驳回被执行人符祥梅的其他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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