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朱晓娟: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诉被告朱晓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18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4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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