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陆牛宝:
本院受理原告吉水明诉被告陆牛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350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16000元以及自
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
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天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8月9日上午10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薛埠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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