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留粉、徐红伢:
原告全粉龙诉被告李留粉、徐红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李留粉、徐红伢应于2021年5月31日前将其占用的原告全粉龙位于金坛区朱林镇唐王村的承包地清理并返还给原告全粉龙(地块名称“一级田”,面积约0.9亩)。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李留粉、徐红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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