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赵国俊:
本院受理原告薛伟东诉被告邵云祥、赵国俊、曹和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2825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16万元、违约金4万元(利息为每年4万元,现暂计至2021年2月10日);二、依法判令被告二对2014年2月10日的借款十万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依法判令被告三对2014年2月8日的借款十万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7月26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