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赵晶: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黄庄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赵晶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139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间的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20年5月起至2020年11月止半年的租金93013.32元;并承担自2020年12月起按每亩每年1187元计算的土地占用损失;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滞纳金2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8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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