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仁义:
原告宋贵凤诉被告刘仁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刘仁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宋贵凤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20年4月2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宋贵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刘仁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宋贵凤负担19元,被告刘仁义负担50元(该款原告已经预交,被告于上述时间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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