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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金鼎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坛市金城镇威宇玻璃经营部、陶云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1/5/8 18:16:36 浏览次数:2709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金坛市金城镇威宇玻璃经营部: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金鼎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坛市金城镇威宇玻璃经营部、陶云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2488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28067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129529.88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的1.5倍计,自2015年1月7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本案的诉讼费、诉讼保全费及诉讼保全担保保险服务费均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8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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