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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司法评估、拍卖工作的操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6/6/15 11:11:06 浏览次数:18291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司法评估、拍卖工作,提高司法拍卖效率,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对我省法院执行程序中的司法评估、拍卖工作制定以下操作细则:

一、合理高效确定保留价

(一)人民法院进行司法拍卖的,拍卖保留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二)当事人无法就拍卖保留价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执行债务人下落不明,无法协商的,拍卖保留价由执行法院自行确定。

(三)执行法院应按照下列标准确定拍卖保留价:

1、拍卖标的物在物价、税务、国土、房管等部门有市场价格统计标准的,应通过向相关部门询价的方式确定保留价。

2、虽然没有询价部门,但拍卖标的物已经形成较为成熟完善的市场交易环境的,可以借助市场交易平台,参考拍卖标的物的合同价、出厂价等,并适当考虑标的折旧以及质量和权利瑕疵等因素确定保留价。

3、拍卖标的物既无询价部门,又无法通过市场交易平台确定拍卖保留价的,由当事人提供参考价。当事人提供参考价时,应一并提供定价的依据和标准。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参考价体现了拍卖标的物的市场价值的,以该参考价为基础确定保留价。

二、进一步完善网上司法拍卖流程

1、第一次拍卖的,应当在动产拍卖七日前、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标的物出现流拍再进行拍卖的,第二次、第三次拍卖不再重复公告,在上一次拍卖结束后五日内直接启动第二次、第三次拍卖程序。

2、拍卖标的物出现流拍再进行拍卖时,第二次、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在前一次拍卖保留价的基础上降低百分之二十。

3、经过网上司法拍卖二拍流拍的动产或者三拍流拍的不动产,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拍卖财产抵债且变卖不成的,执行法院可以在合理期限内再启动一次网上司法拍卖程序。拍卖保留价按照上一次流拍的保留价确定。(观点二:再次启动的拍卖程序采取无底价拍卖方式。)

4、执行法院不得以拍卖标的物流拍,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拍卖财产抵债且变卖不成为由,对拍卖标的物解除查封。

三、拓宽标的物处置渠道

1、经过上述网上司法拍卖、变卖程序的流拍车辆,执行法院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二手车销售公司代为保管、出售。人民法院与二手车销售公司可以采取临时委托的方式,也可以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具体方式由各地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二手车销售公司愿意以保留价接受流拍车辆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流拍车辆归二手车销售公司所有。

2、经过网上司法拍卖二拍流拍的其他动产或者三拍流拍的不动产,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拍卖财产抵债且变卖不成的,经向上级法院报告,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拍卖机构可以根据标的物的现实情况,选择合适的拍卖方式,并可以点对点地组织有意向的竞买人参与竞拍,尽可能促进标的物的最终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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