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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文文诉被告王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5/14 20:06:52 浏览次数:3401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辉:

    原告韩文文诉被告王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原告韩文文与被告王辉的女儿王梓彤随原告韩文文生活;王梓彤自2021年5月起至其独立生活时的生活费由被告王辉每月承担600元,该款由被告王辉每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韩文文;王梓彤自2021年5月起至其独立生活时止的医疗费、教育费,由原告韩文文、被告王辉凭有效票据各半承担;被告王辉应承担的费用于每年6月底前、12月底前各结算并给付一次。驳回原告韩文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人民币24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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