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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坛区华城芬芳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史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5/14 20:07:27 浏览次数:2938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史云军:

    原告金坛区华城芬芳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史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史云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金坛区华城芬芳建材经营部货款人民币37093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利息(以37093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驳回原告金坛区华城芬芳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08元,由原告金坛区华城芬芳建材经营部负担65元,被告史云军负担743元(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616元。

 

    二O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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