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水生:
原告潘梅华诉被告李水生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驳回原告潘梅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潘梅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O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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