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5236号
刘国华、秦良娟:
本院受理原告陈小保诉被告刘国华、秦良娟、常州金坛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联系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5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小保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陈小保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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