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2431号
福建匠星工贸有限公司:
本案受理的(2021)苏0413民初2431号原告常州福瑞斯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匠星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2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匠星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福瑞斯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给付货款人民币84492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3月15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常州福瑞斯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7元,由被告福建匠星工贸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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