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3215号
唐朝:
本院受理的(2021)苏0413民初3215号原告徐晶晶诉被告唐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33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7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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