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辉云:
原告胡逢乔诉被告吴辉云、江苏佑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2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吴辉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胡逢乔支付劳务工资人民币41900元及利息(自2021年3月1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胡逢乔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4元,由被告吴辉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