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沈志成:
原告景星诉被告沈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沈志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景星借款本金120000元、利息7161元,合计127161元,并承担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沈志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景星律师代理费8900元;三、驳回原告景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2元,由原告景星负担22元,被告沈志成负担14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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