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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海天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常州麦丽素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1/5/18 17:40:36 浏览次数:2980

 

   

 

(2021)苏0413执1365号

常州麦丽素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泰州海天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执136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主文内容为:“划拨被执行人常州麦丽素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收款人民币21317.98元。”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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