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荣俊:
本院受理原告徐明小与被告刘荣俊、常州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丹阳市淳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公司赔偿原告徐明小因本案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人民415730.20元,其中支付给原告徐明小306104.10元,支付给被告常州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109626.10元,此项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徐明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33元,鉴定费3060元,合计9193元;此款已由原告预缴,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公司负担,与上述第一项义务一并履行,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4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266元。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院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华城路118号。
联系人郭金欣0519-82399654、18118357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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