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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庚庆诉唐红军、王怀娣和沈田发、朱丹俊、石留春、靳辉、陈罗庚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6/6/17 15:28:22 浏览次数:12640

  

(2015)坛民初字第2580号

 

唐红军(3204821973****141X)、王怀娣(3204221973****6008):

  本院受理原告董庚庆诉你们和沈田发、朱丹俊、石留春、靳辉、陈罗庚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变更为由审判员杨丽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姜力伟、徐金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限你们于2016年9月1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16年9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联系电话:0519-82399648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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