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3583号
李明:
本院受理的(2021)苏0413民初3583号原告常州金坛鑫盛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7872元,产生的滞纳金为3530元,共计总费用1140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8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