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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坛区东城天益食品经营部与被告丹阳润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汪近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1/5/21 18:08:13 浏览次数:3474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1002号

丹阳润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汪近良:

    原告金坛区东城天益食品经营部与被告丹阳润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汪近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10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准许原告金坛区东城天益食品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74元,由原告金坛区东城天益食品经营部负担。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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