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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昊诉被告孔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1/5/21 18:09:37 浏览次数:3354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拟稿

签发

 

 

孔颖:

本院受理原告吴昊诉被告孔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382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1万元及该2.1万元的借款利息(自2016年11月14日起2019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8月9日14:30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孔颖:

    本院受理原告吴昊诉被告孔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382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1万元及该2.1万元的借款利息(自2016年11月14日起2019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8月9日14:30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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