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彭乃靖:
本院受理原告梁溪区沃刻水处理设备经营部与被告彭乃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5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本案按原告梁溪区沃刻水处理设备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溪区沃刻水处理设备经营部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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