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熊建华:
本院受理张强与被告熊建华、李叶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2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张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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