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在身边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在身边 
原告朱建中诉被告王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5/27 8:46:56 浏览次数:6298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502号

王爱国:

    本院受理原告朱建中诉被告王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王爱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朱建中返还借款245000元,并按年利率3.85%承担自2021年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王爱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朱建中负担75元,被告王爱国负担497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