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彭夕忠:
本院受理江苏天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杜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彭夕忠、彭成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3824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给付6000000元;判例被告以600万为基数从2019年4月18日起按年息8.88%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直到给付结束为止。2、请求判令被告2被告3在被告1未追偿归还部分各承担1/3的份额;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8月12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