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杭州创舰集装箱移动板房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金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创舰集装箱移动板房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413民初60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本案按原告常州金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4元,由原告常州金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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