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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原告孙小军与被告欧阳留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6/1 14:28:55 浏览次数:3899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欧阳留良:

    原原告孙小军与被告欧阳留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1516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欧阳留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小军欠款103123元;二、驳回原告孙小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9元,由原告孙小军负担20元、被告欧阳留良负担1179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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