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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周瑜与原审被告张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1/6/2 17:53:37 浏览次数:3717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再377号

张国富: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周瑜与原审被告张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17)苏0482民初4765号民事调解书;二、驳回原审原告周瑜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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