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再372号
潘晓东、潘莉、朱春寿: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周瑜与原审被告潘晓东、潘莉、朱春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坛民初字第0076号民事调解书;二、驳回原审原告周瑜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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