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韦兴国:
本院受理原告董苹诉被告韦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传票。本公告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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