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磊: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合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4338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9月28日签订的《吊车服务合同》。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履带吊剩余租赁款伍拾伍万叁仟壹佰陆拾柒元(¥553167.00)。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伍仟陆佰零伍元肆角叁分(¥5605.43)。(利息以553167.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0日被告无故停工,行动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之日起至今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5605.43元,应至本息偿付完毕之日止)。四、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因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壹佶壹拾肆万陆仟伍佰叁拾叁元(¥1146533.34)。五、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依照合同约定赔偿给原告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捌拾捌万玖仟叁佰元(¥889300.00)。六、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依照合同约定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交通费等全部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9月2日09:15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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