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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成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及第三人姜秋兰、杨金平、许翠萍案外人异议之诉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6/2 17:57:57 浏览次数:3356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姜秋兰、杨金平、许翠萍:

    本院受理原告王成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及第三人姜秋兰、杨金平、许翠萍案外人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413民初62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不得执行许威应付位于南京市江东北路204号06幢一层不动产的租金;二、驳回原告王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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