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徐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月琴与被告徐前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23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中“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8608022295”补正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8608022295”。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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