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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建忠诉被告潘选珍、黄小梅、潘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6/6/23 14:51:07 浏览次数:10559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2016)苏0482民初986号

潘选珍:

  本院受理原告邓建忠诉被告潘选珍、黄小梅、潘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磊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云强、虞惠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6年9月1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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