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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陆燕与被告杨青松、许云娟、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6/2 17:59:55 浏览次数:5472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2054号

杨青松、许云娟:

    本院受理原告陆燕与被告杨青松、许云娟、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杨青松、许云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陆燕返还借款500万元,并承担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青松、许云娟追偿。如果被告杨青松、许云娟、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00元,由被告杨青松、许云娟、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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