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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中广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尤小芳、林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1/6/7 17:07:44 浏览次数:2992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2021)苏0413执异37号

 

尤小芳:

本院在执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中广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尤小芳(身份证号码320422196106150130)、林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林惠平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执异37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载明:变更本院(2020)苏0413执2032号之四执行裁定主文为:冻结被执行人林惠平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230415105045960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4147288.67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在上述冻结期限内,每月保留人民币900元作为被执行人林惠平必需的生活费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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