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3540号
朱志成:
本案受理的(2021)苏0413民初3540号原告常州市金坛区金房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志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3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志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州市金坛区金房物业有限公司物业费1414元(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并支付滞纳金700元,合计人民币2114元。二、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朱志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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